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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制,各州法律都不一樣,有大量自治組織,當然不算大一統
2、因為認同。允許求同存異 + 有矛盾無需分裂解決
假设存在一个United Communes of China,缩写为UCC。组成UCC的各人民公社派出代表,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了一部联合公社宪法,建立了由人民代表和公社代表组成的联合代表大会掌握立法权,主席和联合政府掌握行政权,最高公社法院掌握司法权的体制。如果这部宪法通过各公社的人民投票,得到了组成联合公社的所有人民公社(至少是大部分)人民的同意从而正式付诸实施。那么,这个缩写为UCC的政治实体,当然不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而如果有人民公社主张分裂,那么这个UCC从一开始就不会存在了。
请区别 大一统 和 中央集权
1.《春秋》里的大一统的元素 和 之后《公羊传》对于春秋大一统的解读,恰恰是以东周比较动乱的 春秋战国时期为蓝本的。
2.《各省自治共保全国领土说》中,章太炎说:“今所最痛心者,莫如中央集权,借款卖国,驻防贪横,浚民以生,自非各省自治,则必沦胥以尽。为此计者,内以自卫土著之人民,外以共保全国之领土,卫人民则无害于统一,保领土则且足以维持统一矣。野心侵略之人,必以此为分裂,是何谓也?岂其心不愿分权于国人,而愿分权于敌人耶?”
所以个人觉得就像章炳麟主张,“外以共保全国之领土” 这种共保 就是一种联邦制下的大一统。
至于某些姨粉,为了自治权,去发明民族,藐视,抹黑历史。就为了成立新的民族国家,获得自治权。有些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
“大一统”是什么定义呢?
如果说“大一统”就是“统一”的话,那么分裂与否要看这种统一的合理性了。
比如,苏联的分裂,就在于原有共产主义作为“统一合理性”理由的消失,那么,那些民族、历史、语言有巨大区别的“加盟共和国”脱离似乎就比较自然了。
美国的话,大家文化、历史相似,大家都认同美国,每个人都是美国的一个部分,也都去拥抱其“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那么,美国的这种“大一统”有什么理由分裂呢?
姨粉以“大一统暴政”为理由,来宣传分解中国的理论。那么,有两点要考虑:
(1)一般来说,即使民主国家,分裂也并不容易。(美国也有统一战争,西班牙不承认加泰的公投,等等)
(2)中国解体的一个前提是,人们不再认同中华了(转而认同所谓上海民族、北京民族)。我是说,如果中国人普遍认同自己属于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一员,那么就没搞头了。
总之,如果“大一统”指一个包容具有差异文化(甚至民族)的大国的话,那么:
大一统 不代表 强制大一统
大一统 不代表 中央集权
好吧,我感觉“大一统”这个词汇本身就不是一个现代的科学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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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啊,为什么墙外姨粉这么多这么活跃?你说一句不支持分裂,他们就给你扣“大一统癌”、“费拉”、“支豚”甚至“五毛”……那些姨粉都是什么目的热衷于此呢?他们都是什么样的人构成的呢?
是大一统,但不是中央集权(中央控制一切)。
美国实行的是宪政联邦体制,政府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宪法不仅确定联邦和州政府的结构,而且确立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权限。当年美国独立时,13个加入美国的州都批准了《合众国宪法》,所以各州都必须服从宪法的最高权威,以后陆续加入联邦的州也一样。与此相应的是,凡牵涉到宪法修改的条款,除了必须经国会批准外,还必须并得到四分之三以上州的批准才能成立。
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
各州间的外交、国防、造币、移民、入籍以及贸易等。但随着时间的发展,联邦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有所扩展,比如联邦政府通过与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联邦提供经费、州政府实施的法律和项目。这种合作领域主要包括:教育、社会福利、住房补贴及营养项目、国土安全、交通和紧急行动等。
联邦调查局(FBI),因为凡是跨州的案件,便属于联邦调查局的管辖范围。
各州的权力:
作为美国联邦体制中的主权实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民选官员和政府机构。宪法保障各州政府由民选代表组成。州政府一般具有与联邦政府相同的结构:每州有一名经选举产生的州长,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一个由民选产生的立法机构。
总统不能管州长、各州之间法律大为不同。
除了外交以及军事外,州几乎就是一个独立的“小国”:有自己的法律、税收、警察、教育、选举制度。由于各州有自己的法律,因此州的执法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是不许跨州行使权力的,尤其是警察,A州的警察去B州抓捕罪犯是不允许的。
州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州内居民提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多种重要服务: 教育、医疗、交通、商业、安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