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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人反对中共六四所作所为的角度是:

如果一个人有罪(比如广场学运领导人),那么你(作为觉得他有罪的人)应该把他带上法庭审判,而不是你(出于自由意志,去做“义警”式的自己行动)把他当街杀死。在审判之前你是不能杀死他的,如果你杀死了(你觉得有罪的)他,那么 现在,该走上审判席的是你。

所以中共是有罪的

另一种人反对中共六四所作所为的角度是:

中共的法治框架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在此角度上,胡耀邦是典型的受害者,各种人为灾难里受迫害的人(比如 被打倒的土豪、被斗倒的文革反动派)也是典型的受害者。但是 又是这种法治框架给了1949到1989之前的中国幸存者以利益(他们是在这个法治框架之下,得到了土豪的地产财产,把别人斗倒了 那么就得到了他们的位子)。– 总之,在1988之前死了的人都是这个法治框架的受害者,在1988年活着的人都是这个法治框架的受益者。那么在此之上,1989的学运本身就是这个法治框架之下的受益者之间的内部分赃不均的矛盾。

学运分子和中共都是这个法治框架之下的受益人(显然 他们都没提出反对这个法治框架、反对这个国家),那么他们是狗咬狗。

一旦加盟了这个法治框架之下,那么 活下来的就是受益人,受益人之间的争执就是受益人分赃不均的狗咬狗。像西藏人民反对中共暴政,其实也是狗咬狗,因为他们已经同意了加入中国,就等于同意了在这个法治框架之下受益,那么后来的一切种种都属于受益者分赃不均的狗咬狗。

只有从一开始就不接受加盟这个法治框架的人且(所以)从未在这个法治框架里受益的人(因为没加入),才是 “清白” 的。

所以 这种人反对中共在六四之中的所作所为的角度是:虽然屠城本身是中共和学运分子在中共法治框架之下因分赃不均造成的 2 个受益方之间的狗咬狗行为(那些在1988之前被斗死的人在严格意义上也并不是这个法治框架之下的受害人 – 因为他们接受了这个法律框架就不清白了,他们加盟这个法律框架之下之后纵使只活了一秒那么就是 受益人 那么其死亡就是狗咬狗,他们死了是因为他们是被淘汰的受益人),但是 是中共缔造主导了这个法律框架,普通人仅仅是被动接受(甚至仅仅是投胎到这个国家)。

对于这个法治框架,加入了这个法治框架的活人死人都是受益人,那么 活人死人都是责任人(即使是你什么都没做,仅仅是投胎到这里了,你是受益人的同时也就也是责任人)。这样,所有人都是责任人(也就是即使是中共杀死的人,他们的死亡也有他们自己的责任 – 因为他们生前对这个法治框架很买账呀!他们也是受益人呀! 此处请想象品葱网友红四姐的无耻语气)

中共 因为活了下来、胜利了,所以 负责更大。所以 更值得反对(你肯定不会去反对死人,虽然他们对自己的死负有责任。你肯定是反对杀死他们的人,即使杀人的人并不需要为此负全责)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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