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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太过于强调”礼“的纲常,无法真正的实现平等。或者说儒家本身就为孔子设计为“君主社会 伦理”,孔子多年传播他的理论,就是想有国家能实现他的“道德社会”,

或许这本身就一种“功利性的”道德规范体系“,接近于法规的作用,而不是康德等西方哲学家所言的绝对道德与个人品性。他的价值前提就是 社会为上,明君为上,直到王阳明还是要个家长。

另一方面,古文字模糊的释义被统治者进一步改造、利用;


  儒家思想对“平等”与“差异”的平衡 (转载)

正义原则的功能及其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实现 一个比较研究的案例 2017年04月03日 09:10 来源:政治思想史 作者:唐士其

  中国传统社会给人两个相互矛盾的印象:一方面,它十分注重平等,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另一方面,它又十分注重纲常伦理,表现出严格的等级秩序。不过,无论如何解释这种印象,它们至少说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同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差异两个面向。实际上,如果休谟所言不谬,人类的处境从根本上说就是“正义的处境”,那么,在西方由正义原则加以处理的人与人之间平等与差异的关系问题在中国社会同样存在,而且同样也需要某种协调机制。概而言之,从功能的角度看,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在儒家思想中,对这一关系的处理,是通过“仁”“礼”“义”三项基本原则彼此支撑、相互为用实现的。

  “仁”是对他人之爱(孔子说“仁者”“爱人”),在儒家的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仁”的基础则是对亲人之爱,所谓“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有子也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孟子进一步指出:“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亲亲,仁也。”  孟子并且认为,这种爱的基础,是“不忍人之心”,即同情心。同情即同样的感情,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一心理事实的体现。因此,“仁”的生发机制,是一个推己及人,由近及远的过程,即把对亲人之爱扩展为对邻人之爱、再到对天下人之爱,也就是孟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明代的王阳明则进一步把“仁”的原则概括为“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的“大人”情怀。

  由此可见,“仁”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相同的或者相通的一面。曾参总结孔子的思想认为:“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所谓“忠“,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恕”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忠恕之道体现了“仁”的精神实质,即“爱人如己”。可以说,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忠恕之道具有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在西方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王阳明对“仁”的扩展性解释,与孔孟的思想可能稍有出入。严格地说,孔孟讲“仁”,既体现人与人之间相通、相同的一面,同时也注重区别、差异的一面。因此,儒家的“仁”与基督教的“博爱”、墨家的“兼爱”都有所不同。孟子批评墨家的兼爱思想,认为,“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原因也在于此。或者也可以认为,儒家的“仁”已经内在地具有“礼”的约束,是“发乎情,止乎礼”的人间关爱。

  与“仁”所体现的“合和”精神不同,“礼”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尊卑贵贱(纵向)、亲疏厚薄(横向)的差秩格局和纲常秩序,反映“别”与“分”的一面。所以“仁近于乐,义近于礼。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礼”在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地位是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礼,国之干也。”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礼”提供了一套基本的政治架构,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有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后者因此也被称为“礼治社会”。孔子甚至把“礼”和“仁”一体视之。“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用以平衡“仁”与“礼”的就是“义”的原则。在中国传统文献中,“义”是一个含义比较丰富的概念。很多时候,它指一种最高的伦理原则,所以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见义不为,无勇也。”  在这个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孟子的这段话:“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但是,“义”还有另一方面的含义,那就是在不同的,甚至彼此冲突的行为准则之间进行的权量与选择,即“义者,宜也”。《说文解字注》认为,“义”兼有“度”“宜”之意,又说:“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其宜则善矣。”且引董子云:“仁者人也,义者我也。谓仁必及于人,义必由中断制也。”  孟子举过一个例子:“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权即是宜,也就是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表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只要是出于某项更高的道德原则的要求,言而无信,行而不果也未必不能接受。显而易见,“义”就是审时度势,对某个具体情境之下的行为原则进行选择和判断。

  在本文讨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以合和平等的“仁”为一方,等级差异的“礼”为另一方,根据情势在两者之间作出最佳的平衡,就是“义”的功能。荀子非常深刻地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  这里,“群”指人们之间的团结协作,“分”则是分工与差别,有“分”才能有“群”,“分”的目的是“群”。荀子此文中所说的“义”接近于孔孟所说的“礼”的含义,而“群”与“分”的结合恰恰需要“义”的权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子认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这里的要点,在于“和为贵”。儒家强调“礼”治,但目的不是造成一个等级森严、上下隔阂的社会,而是通过“礼”的规范与约束,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睦。荀子关于“群”与“分”的理论,可以说真正抓住了孔学“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精髓。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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