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沙和尚
有人说忽必列是一位非常有作为的帝王,但这是从蒙古贵族角度来说的。对汉族来说,他只是一位奴隶主。为笼络汉奸势力投靠,他搞起了“伪汉化”,统一全中国后,忽必烈凶相毕露,排挤汉臣,搞起了四等人制度。他厚待色目人,把汉族当奴隶,很快让大元失掉了民心,大元只维持了87年便崩溃掉了,蒙古贵族也只好回到草原放羊去了……
一、忽必烈走“伪汉化”道路,骗取汉奸势支持,夺蒙古汗位,征服全中国
1、忽必列采用“伪汉化”策略,奠定了他的政治基础和军事资本
成吉思汗虽然横扫欧亚大陆,却没能灭掉宋朝。之后窝阔台汗、贵由汗、蒙哥汗等虽然屡屡发起对宋朝的骚扰和攻击,但都没有消灭宋朝。大宋虽然窝囊,但汉族一旦激起血性,团结起来,还是难以被征服的。蒙哥汗在攻击合川钓鱼城时,被大宋守军的大炮击毙,就是例证。
但是,几代蒙古可汗做不到的,忽必烈做到了。忽必烈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汉化策略。但是,他并非真诚认可汉文化。他只是采取“伪汉化”的策略,以骗取汉奸势力的效忠。他有三个汉奸重臣——刘秉忠、姚枢、郝经。对南宋的作战方略、经济政策、屯田措施等事,甚至夺取汗位、建立元朝,几乎都是出自这些人的策划。在他主持的漠南汉地后,十分注意招抚流亡农民,大搞屯田积粮并采取整顿财政措施。当时忽必烈爱说的话是“帝中国当行中国事。”。忽必烈的“伪汉化”策略,不仅为自己夺政奠定政治基础,而且还奠定了物质基础。除了汉奸知识分子外,象回回瞻思丁、威勿尔廉溪宪等接受汉文化很深的一些人也深受忽必烈的重用。因此,在忽必烈夺取汗位前十多年,他已经跳出了单一蒙古族的小圈子,逐渐成为懂得汉法的新型统治者,伪装成代表各民族利益的总代表。
2、凭借汉奸势力的支持,忽必烈夺取汗位
1259年,蒙古大汗蒙哥被击毙在钓鱼城下。忽必烈成为击毙蒙哥汗的直接受益人。按照蒙古习惯,阿里不哥应是蒙古大汗。但忽必烈却凭借“伪汉化”挣得的资本,争夺了汗位。当时汉军更成为忽必烈争位的关键性力量,汉奸名臣史天泽、李璮、汪惟正、董文炳等均成为了忽必烈所依赖的重要力量。经过几年的争夺,忽必列打败了阿里不哥。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元,定都大都(北京),从大汗成为皇帝,中国式的皇帝。
3、忽必烈继续推行“伪汉化”策略,统一中国
忽必烈刚当上大元皇帝后,此时南宋未灭,为统一中国,他继续采取“伪汉化”策略。与传统的蒙古铁骑采取武力征服和屠杀的方式不同,忽必烈积极争取汉奸势力的投诚,瓦解宋军的抵抗势力。投降的汉奸势力,成为他最重要的政治军事资本,进攻南宋政权。通过这种分化汉人贵族的方式,瓦解了南宋。南宋各汉奸权贵纷纷投降,只用十年时间,忽必烈就统一了中国。
二、征服全中国后,忽必烈凶相毕露,抛弃“伪汉化”,搞起了四等人制度
但是,忽必烈在统一中国后,凶相毕露,抛弃了原有的“伪汉化”道路,为维持蒙古贵族特权阶层的利润,强调蒙古本位,逐渐开始重用西域色目人为官,开始走上去中国化道路,甚至搞起了罪恶的四等人制度。 四等人制最早出自于1900年屠寄著作的《蒙兀儿史记》,后此概念被广泛使用。大元将元朝人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蒙兀儿史记》卷六《忽必烈可汗》(1934):“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汉人。曰南人。”由于大元文化落后,因此四等人制度的实行虽然事实确凿,但却没有成形的制度文件,对四等人的划分也是非常模糊的。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划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人。
四等人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二元化政策。忽必烈首创蒙汉二元化政治,直接制造出冗官的弊病。巨额俸禄直接侵吞了元朝本已虚弱的国库。这方面元史专家李治安已经明确指出元朝灭亡的祸根在忽必烈时期就已经埋下。
三、五花八门的民族歧视制度
1、不平等的法律:汉人犯法重罚,刑不上色目人,色目人极为嚣张跋扈【对应:后清“两少一宽”】
狭义的色目人指西域人,广义的色目人也包括蒙古人(《至正金陵新志》中蒙古人被划入色目人之中。《元典章》中,也有官员讨论后认为蒙古人也属于色目人)。
四等人制度集中表现为歧视性的刑法【对应:后清歧视汉族“刑法”】,主要有以处几项:(1)《元典章》卷42《刑部·诸杀》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 。(2)1272年5月,朝廷颁布了“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的禁令(见《通制条格》卷27《汉人殴蒙古人》)。《元典章》卷43《刑部·诸杀二》记载:“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3)《元典章》同一盗窃也, 其一般法律, 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项。而蒙古人犯者, 不在刺字之条。色目人犯盗,亦免刺刻断。至藩囚官强愎自用, 辄将蒙古人刺字者,则杖七十七,除名,并将已刺字去之。(4)《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殴打汉儿人, 不得还报, 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 如有违反之人,严刑断罪。 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直接后果,就是色目人嚣张跋扈,肆意欺压汉人和南人。导致大元很快民心尽失。
2、不平等的官员选拨制度:重用色目人,排挤汉臣
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汉官占据重要职位,遂用等级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
3、不平等的考试选拨制度,对蒙古人、色目人的特殊照顾制度
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对应:后清高考/公务员考试加分】
四、民族歧视大失民心,四等人制度天怒人怨,大元87年快速崩溃
1、为防止汉人造反,大元对汉人采取的种种防范措施
大元严防汉人掌握军权﹐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
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
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州﹑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归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
2、伯颜将四等人制度推向顶点,防汉推至极致
到了伯颜时期,民族歧视制度更加过份,主要有以下制度:
(1)1335年11月,废除科举。 (2)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1337年4月规定:“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 。宋濂《元史·卷三十九本纪第三十九》记载:“癸酉,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 (3)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权衡《庚申外史》“至元三年”)。 (4)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仅有而绝无者也。
3、忍无可忍汉人大起义,大元终于走向灭亡
至正元年(1341年),伯颜下台,脱脱上台,废除伯颜弊政。但已经民怨沸腾,大元的崩溃已经不可逆转。1351年5月,刘福通在颍州率众起义,迅速攻克颍州城,点燃了元末农民大起义的烽火。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大元崩溃,蒙古贵族又重新回到草原放羊去了。